与前夫离婚后, 户口依然在前夫家, 未迁出。现面对拆迁征收了, 三次出榜公示后, 却没有我的姓名, 当地政府却以我离婚为由, 说我天然销户。请问法令上有规则离婚妇女户口未迁出男方, 政府可以天然销户吗?莫非哪条法令又规则了, 离婚妇女不能享用国家的方针吗?